土地注销登记公告绥国土资地籍公(2016)1号
根据《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》(2015绥执字第294-2号)和《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》(2015绥执字第294-2号),依据《土地登记办法》第五十条、第五十六的规定,对位于绥宁县长铺乡林海路川石开发区水映商城A栋1503号住宅房屋所分摊的18.3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办理注销登记,该宗地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(证号:绥国用(2011)第1044号)同时废止。土地权利人(当事人)及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土地权利的行为有异议的,请于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据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查申请,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,即按规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。
特此公告。
绥宁县国土资源局
2016年1月18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