绥国土资告〔2009〕1号
县污水处理厂的建设,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环境质量,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县生产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的问题。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〔2008〕政国土字第1240号土地征收审批文书,县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12日发布了〔2009〕1号征收土地公告,要求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截止2009年6月7日,县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征地单位(长铺乡袁家团村)对征地范围进行征收土地面积、界址确认、现场打桩,征地范围内的果树等附着物和水田的青苗补偿登记已完成,但还有部分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没有按照公告要求进行补偿登记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,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,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顺利推进污水处理厂项目实施,凡未进行承包经营权、青苗补偿、宅基地权属等补偿登记的相关权利人,再宽限2日到县土地储备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手续(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即2009年6月11日下午6点),逾期未进行登记的,后果自负。
联系地点:绥宁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土地储备中心服务窗口,联系人:袁智君,联系电话:15273909996。
特此公告!
绥宁县国土资源局
2009年6月9日